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凤莲与全海晖、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莲,全海晖,吴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莲,女,1971年2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全海晖,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秀珠,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凤莲与被执行人全海晖、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凤莲于2016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24日,申请人陈凤莲向本院递交一份情况说明,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的履行问题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按和解协议履行,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未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本案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