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杨常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杨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常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丽娟与杨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常乐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