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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杨常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杨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常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丽娟与杨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常乐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