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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追索赡养费的申请人张某甲已于2016年5月13日注销户口,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告消灭,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义务权利承受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