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追索赡养费的申请人张某甲已于2016年5月13日注销户口,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告消灭,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义务权利承受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