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涂清秀与陈武国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清秀,陈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涂清秀,女,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陈武国,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涂清秀与被执行人陈武国身体权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洪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文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