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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太伟、李贤峰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伟,李贤峰,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79号原告:陈太伟,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李贤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大院内的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540号。代表人:温建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伟、李贤峰与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武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