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许增与翁爱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增,翁爱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405号原告李许增,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兆非,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金兰,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爱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原告李许增与被告翁爱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庄春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