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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钱铁成与张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铁成,张俊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646号原告钱铁成,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张俊杰(曾用名张帆),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原告钱铁成诉被告张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铁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铁成诉称,2010年7月31日,原告开办的河南省普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普照公司)与被告开办的郑州建安企业资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建安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的公司为原告的公司代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和公路工程资质总承包二、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告的公司按时向被告的公司交纳36万元服务费。但因被告原因,合同未能完全履行。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协议,进一步约定原合同条款由甲方钱铁成和乙方张俊杰继续履行。协议第四条中,张俊杰明确承诺,如果在条款约定时间内拿不到相关资质,自愿双倍返还36万元服务费。但新的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仍逾期未履行,再次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7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俊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所举证据有,1、河南普照公司与郑州建安公司所签的服务合同一份;2、收据一份;3、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协议书一份。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河南普照公司与郑州建安公司所签的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全部转给本案原告和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的服务费36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尽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12月1日后双倍返还原告服务费共计72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张俊杰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原告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31日,原告开办的河南普照公司与被告开办的郑州建安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的公司为原告的公司代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和公路工程资质总承包二、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告的公司按时向被告的公司交纳36万元服务费。由于被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合同未能完全履行。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此前原、被告双方所在公司签订的原服务合同由原告钱铁成作为甲方与被告张俊杰作为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张俊杰如果在条款约定时间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能为原告办好相关资质,自愿双倍返还36万元服务费。但新的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仍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好相关资质。由于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服务费,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钱铁成与被告张俊杰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张俊杰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办理好相关资质,故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年利率24%从2010年10月31日被告收款之日即便是只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被告占用原告的36万元的预付服务费的利息应为46万余元,故被告要求原告双倍返还服务费36万元即除返还36万元服务费外另要求赔偿损失36万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20000元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钱铁成服务费及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二、驳回原告钱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张俊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