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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欣伟与刘宗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欣伟,刘宗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663号原告罗欣伟。被告刘宗暖。本院受理原告罗欣伟与被告刘宗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甄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