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欣伟与刘宗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欣伟,刘宗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663号原告罗欣伟。被告刘宗暖。本院受理原告罗欣伟与被告刘宗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甄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