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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月梅与陈宏、陈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梅,陈宏,陈润,XX,陈玉花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654号原告孙月梅,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彩娥,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润,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XX,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玉花,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梅与被告陈宏、陈润、XX、陈玉花遗赠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发现被继承人陈生禄的子女除本案四被告外,还有陈贵、陈君、陈健三人。因本案须追加陈贵、陈君、陈健三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但该三人目前均下落不明,需继续查找该三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龙文臣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