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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玉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9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3层030300c。法定代表人魏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封林,女,1991年8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玉冰,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490号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代理审判员    朱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文琳-2--1--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