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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振乾与翟玉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振乾,翟玉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翟振乾,男,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翟玉乾,男,汉族,住西平县。原告翟振乾与被告翟玉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翟振乾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振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