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清君申请执行张恩辉、王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君,张恩辉,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张恩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汤池镇XX村。被执行人王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汤池镇XX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