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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清君申请执行张恩辉、王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君,张恩辉,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张恩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汤池镇XX村。被执行人王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汤池镇XX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