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与林志(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林志(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自通,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志(智)勇。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智)勇买卖合同一案,我院做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亚林审判员  戴树立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