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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隆腾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诉大庆市鑫乐福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隆腾天一食品有限公司,大庆市鑫乐福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隆腾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南热源街4号。法定代表人:邓丽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鑫乐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祥阁花园G区2号—7号车库商业住宅超市。法定代表人;丛海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大庆市隆腾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大庆市鑫乐福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庆市隆腾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鑫乐福家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隆腾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