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东民、幸芳等与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东民,幸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XX首,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东民,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幸芳,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红民、李广平,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东民、幸芳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1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郑东新区佳田国际广场20层,案件当事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