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曲付奎与尤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付奎,尤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4民初399号原告曲付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尤海娟,女,1975年8与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付国军,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曲付奎诉被告尤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付奎,被告尤海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付奎诉称,2015年3月13日,马某某在我处借款本金1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分,连同本息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72,500.00元。被告尤海娟辩称,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欠款本金,不同意偿还利息22,500.00元,但在马某某遗产中支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马某某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分,连同本息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因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于2016年2月25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0.00元及利息22,500.00元。另查明,马某某在突泉县某镇经营某农副产品收购部,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欠据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借款关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被告予以认可,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海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曲付奎欠款150,000.00元,利息22,500.00元,计人民币17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00元,由被告尤海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延 平人民陪审员 董 振 铎人民陪审员 张 显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澈丽木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