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明双与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双,张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双,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张宝珍,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明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9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宝珍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明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保全费3500元及申请执行费7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