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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某1与左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1,左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690号原告左某1,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左某2,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1与被告左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1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1撤回对被告左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1负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端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