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某1与左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1,左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690号原告左某1,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左某2,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1与被告左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1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1撤回对被告左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1负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端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