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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聂武生与缪振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武生,缪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232号申请执行人:聂武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缪振亚,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聂武生与缪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振亚在铜陵农商银行的存款1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