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0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秀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荣,王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677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荣,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才,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秀荣与王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永才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