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4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颂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