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4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颂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