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文栋与张贵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栋,张贵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86号原告王文栋。被告张贵琴。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栋与被告张贵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栋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贵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栋撤回对被告张贵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栋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