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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文栋与张贵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栋,张贵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86号原告王文栋。被告张贵琴。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栋与被告张贵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栋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贵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栋撤回对被告张贵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栋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