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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吴定隆与黄寿灵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隆,黄寿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吴定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寿灵。吴定隆与黄寿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寿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定隆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寿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寿灵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寿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定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寿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定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