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新民,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泽汉,现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昔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昔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延宗强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世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