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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普康、解莉琴诉姚庄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普康,解莉琴,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85号原告杨普康,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解莉琴,女,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小明,系该组组长。原告杨普康、解莉琴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杨普康、解莉琴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二人于2016年5月26日确认签收。原告解莉琴在收到开庭传票后于2016年6月1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杨普康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解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原告杨普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解莉琴撤回起诉。二、对原告杨普康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普康、解莉琴负担。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王春妮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吉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