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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388号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248号贤仕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769648。法定代表人熊松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禄,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尚瑶,女,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艺书记员  王佳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