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6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贾育川。委托代理人李璇。被执行人: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九楼二层201、201A、202房。法定代表人丁华。被执行人: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甲1、甲10、甲11。法定代表人丁华。本院在执行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与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