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运波与被执行人赵明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波,赵明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波,男,汉族,1964年5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赵明天,男,汉族,1962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关于陈运波申请执行赵明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双方共同确认赵明天尚欠陈运波玉米款18765元,赵明天承诺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50%玉米款(即9382.5元);剩余50%的玉米款在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因被执行人赵明天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陈运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赵明天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赵明天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决定对赵明天司法拘留15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对赵明天司法拘留15日,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雄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