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031号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一期会所。法定代表人:沈沛勇委托代理人:刘**,公司员工。被告:石**,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追偿权纠份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