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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言言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言言,孙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贾言言,女,汉族,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孙付军,男,汉族,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贾言言与被执行人孙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孙付军赔偿贾言言和徐百川共计十九万七千七百三十八元九角三分。因被执行人孙付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贾言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