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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秋红、梁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秋红,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136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1584363-4。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国祥,该联社职员。被告于秋红,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梁亚娟,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梁亚琴,女,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于艳青,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赵润涛,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李老余,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秋红、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秋红、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5年5月29日,被告于秋红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50000元,约定偿还日期为2006年5月17日,贷款月利率为8.85‰,担保人为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6月28日至2006年3月28日,被告于秋红共计偿还原告利息4366.02元。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453.75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秋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453.75(利息算至2015年7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之借款本息还清之日)。被告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于秋红、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9日,被告于秋红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50000元,约定偿还日期为2006年5月17日,贷款月利率为8.85‰,担保人为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6月28日至2006年3月28日,被告于秋红共计偿还原告利息4366.02元。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453.75元。上述事实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户联保借款协议、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利息清单、(2010)任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联保第12小组申请贷款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于秋红向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被告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为借款本息提供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于秋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构成合同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0000元,利息48453.75元(算至2015年7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秋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于秋红承担,被告梁亚娟、梁亚琴、于艳青、赵润涛、李老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千根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