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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平安川信用社与王江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负责人:崔晓红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丽华,该单位副主任。被执行人:王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64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庆杰审判员 :穆晓华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