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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064号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某、张某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颍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