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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中共党员。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发还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冀F×××××牌汽车行驶至保定市复兴路与翠园街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公安干警对范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保定法医医院酒精检验,范某血液检出酒精含量为37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被告人范某向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确切住址,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范某提供的确切住址将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抓获,且已刑事拘留,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王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报告,范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获经过,办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证明及现场取证说明,现场笔录,保定法医医院酒精检验报告及告知书,情况说明,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大案中队出具的立功说明、对范某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藏匿的住址,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