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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军林,田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异52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军林。第三人田自珍,系李军林之妻。本院在执行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军林未履行(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田自珍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作为被告之一参加了诉讼,且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确认涉诉债务由被执行人承担,未约定第三人责任;第三人田自珍与被执行人李军林虽为夫妻关系,但申请执行人现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