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艳与全郭靖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女,汉族,1969年9月1日生,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靖,女,汉族,1966年5月8日生,现住双辽市。吴艳与全郭靖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字6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郭靖于2016年3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吴艳欠款90000.00元。利息按月利1.5分计息,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被执行人郭靖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靖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 彭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