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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梅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宗顺昌与齐齐哈尔市共禾养殖有限公司异议人齐齐哈尔市共禾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宗顺昌,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华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念民,张文瑞,刘子河,王成林,李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伟,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史文信,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大八旗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511080113被执行人曲桂英,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大八旗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401020160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督64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梅里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史文信、曲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