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贵阳新星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申请执行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新星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贵阳新星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70号。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外高桥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商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阳新星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申请执行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3800元、执行费62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新星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依据(2014)南民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