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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高峰申请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峰,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峰,男,现住赤峰市松山。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鞠天华,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鞠天华,经理。被执行人鞠天华,现住巴林左旗。杨高峰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6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高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转入破产程序,鞠天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高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高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