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宗岳与韦鸿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宗岳,韦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许宗岳被执行人韦鸿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