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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项金花与汪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金花,汪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项金花被执行人汪云来本院在执行项金花与汪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福审 判 员  雷力革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铁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