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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景艳申请执行张靖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艳,张靖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艳,女,1955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张靖研,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执行人张景艳与被执行人张靖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312890.7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