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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姬正华与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姬正华。被执行人: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建江,总经理。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的存款26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