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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陈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陈华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014号原告王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陈华强,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陈栋梁,遵义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强诉被告陈华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贵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被告陈华强的委托代理人陈栋梁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2015年6月12日,我驾驶南白到遵义的专线车看见被告在马家湾装客,依规定被告驾驶的遵义市区的出租车不能在该路段装客。我责问被告、制止被告,被告殴打我。我伤后住院治疗12天。现诉请法院判令①由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562.34元、误工费1,800.00元(150.00元/天)、护理费960.00元(80元/天)、营养费480.00(40元/天)、交通费180.00元(15元/天)、出院后误工费3,000.00元(150.00元/天×20天)等合计为12,000.00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华强辩称:6月12日我在马家湾装乘客,原告无故多次阻碍我。我想倒车离开,原告抓住我的车门并用拳头打我左脸,我才和原告厮打,原告将我打倒在地,我才用加力杆打他的。我准备离开时,原告又来趴在我车上不让我走,我于是报警。原告没有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属于扩大损失。我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陈华强驾驶合法营运的遵义市区出租车贵C×××××,搭乘罗航(被告表哥)从南白镇回遵义市区途中,在龙坑镇马家湾侨欣世家附近罗航看见三个自己的女性朋友,要求被告把三个朋友载走。原告王强驾驶南白到遵义的专线出租车贵C×××××经过该处,见状,原告自己认为遵义市区的出租车无权在龙坑镇载客,即开车上前挡住被告的车,阻止被告。原告责问被告为何在马家湾载客,并辱骂被告,被告还骂,原告即用拳头殴打被告,被告下车和原告扭打。被告见打不赢原告,即使用车上的加力杆打原告,将原告打倒在地。被告随后叫罗航拨打110报警。原告伤后到遵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15年6月12日23时—6月24日10时),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伤;2、流行性感冒;3、右肾小结石。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389.44元。原告提供的2015年8月非遵义县人民医院的医疗票据金额为1,172.90元。庭审中,原告自己向本院提交的赔偿清单总金额为8,980.00元,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减少到了8,98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龙坑派出所调查材料、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疗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华强在原告无故阻止自己营运时,采取措施不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王强自己认为被告陈华强有违规营运行为,不是向有关单位举报,让有执法权的单位对其进行处罚,而是自己开车堵住被告正在营运的车辆,继而和被告漫骂、殴打,原告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由被告承担本案25%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4,389.44元;2、误工费1,736.82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524元/年÷365×1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12天×50元/天);4、交通费酌定100.00元,合计为6,826.26元。由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706.57元给原告。据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华强赔偿原告王强医疗费等损失1,706.57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110.00元,被告承担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曾贵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舟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