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发峰与李守锋、河北亿缘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峰,李守锋,河北亿缘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1383号原告陈发峰,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住献县,。被告:李守锋,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洲,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泊头市。被告:河北亿缘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761559581。法定代表人:牛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发峰与李守锋、河北亿缘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缘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16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12月份,被告李守锋承揽被告亿缘公司江西萍乡的除尘工程项目。被告李守锋以被告亿缘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未支付原告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1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被告李守锋签名的欠工资款证明一份。李守锋辩称,被告李守锋承揽被告亿缘公司江西萍乡的项目,迄今为止,该工地由于技术问题,江西萍乡一直未付工程尾款,致使无法给付工人工资,被告李守锋对欠原告的工资予以认可,但无能力给付,可尽快在一年内全部付清工资。亿缘公司辩称,被告亿缘公司从未雇佣过原告,不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应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4月,被告将萍乡工程委托泊头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并和该公司签订合同,润天公司具备营业资质,被告未将工程直接承包给李守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故被告亿缘公司不应给付原告工资。提交除尘器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亿缘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和泊头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除尘器制作安装协议,委托该公司制作安装4000平方米除尘制作安装器。泊头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各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一份,证实泊头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生产除尘器的生产资质,上述证据证实亿缘公司将该工程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生产,没有直接发包给李守锋个人,亿缘公司未雇佣原告,不拖欠原告工资,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亿缘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对于李守锋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李守锋从事除尘设备安装工作,李守锋共欠原告工资款20160元。并为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李守锋书写的证明条证实。被告李守锋质证提出,对证明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所承包工程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故暂时无力给付所欠原告工资款。被告亿缘公司主张未雇佣过原告,不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提交除尘器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泊头市润天除尘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各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一份。原告及被告李守锋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李守锋提供劳动,被告李守锋应承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不得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2016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亿缘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的诉求,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0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亿缘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李守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