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21、11126-11128、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21、11126-11128、1113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义(11121号案),住址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张达铨(11126号案),住址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张广炎(11127号案),住址湖北省郧西县。被告王淑花(11128号案),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全民(11130号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蔡义、张达铨、张广炎、王淑花、刘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五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与五案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详见判决书附表一);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按月付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经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案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暂计日期详见判决书附表一,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日止);2、各案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五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五案《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还约定,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各案利率详见判决书附表二),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30%)执行;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126号案在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共有两笔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3万及7万,两笔贷款的期限、贷款利率相同;11128号案在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共有四笔贷款,每笔贷款金额为25万元,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均相同;11130号案在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共有两笔贷款,每项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亦相同。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各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各案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五案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及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二,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一),均由各案被告各自负担(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玲(代)判决书附表一: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诉讼请求事项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贷款执行利率(年)剩余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暂计截止日期预交受理费预交保全费111121蔡义100000318%9975035098.33134848.332015-6-1729970211126张达铨100000316.20%10000025147.23125147.232015-7-2228030311127张广炎100000315.12%10000018251.14118251.142015-6-1126650411128王淑花1000000315.12%100000099000.111099000.112015-7-14146915000511130刘全民1000000315.12%100000072064.791072064.792015-7-24144494615判决书附表二: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判决如下费用负担(含受理费、保全费)偿还本息判决应付金额合计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截止日期利率(年)剩余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原告负担被告负担111121蔡义9975035098.33134848.332015-6-1718%02997211126张达铨10000025147.23125147.232015-7-2216.20%02803311127张广炎10000018251.14118251.142015-6-1115.12%02665411128王淑花100000099000.111099000.112015-7-1415.12%019691511130刘全民100000072064.791072064.792015-7-2415.12%01906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