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执民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周勇、黄志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黄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绍执民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黄志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000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云(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云(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志云(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志云(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4×××12的存款人民币2836385.6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立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贤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