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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303号张静王静本院在执行张静申请王静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7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