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赵万友与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友,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346号申请执行人赵万友。被执行人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涿州市华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被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双柳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杜艳新。赵万友申请执行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安红旗执行员 王新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