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梅某某诉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127号原告:梅某某,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徐某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