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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梅某某诉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127号原告:梅某某,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徐某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